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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林丽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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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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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丽娇老师
婚姻暴力不能等闲视之
根据报道,在古来沙令父亲杀儿的家庭悲剧中痛失三名孩子的母亲在过去四年里,曾经先后在巴生和吉隆坡警局投报遭受丈夫虐待达二十次,警方却没有采取行动。
依照常理,一名妇女会三番四次到警局检举丈夫殴打自己,她必定是曾经遭受严重及频繁的暴力对待。警方因而会正视这起婚姻暴力事件,而采取适当行动。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该名受虐妇女的多次举报皆不受理。警方似乎视婚姻暴力为“家务事”,而轻忽了它的严重性。
事实上,婚姻暴力是一种人格病态的表征,绝对不可轻视。以一般情况来说,婚姻暴力绝大多数是丈夫殴打妻子,而且会变本加厉,最后成为习惯。辅导专家发现,有以下特征的丈夫在与妻子发生冲突时,最容易采用暴力:一、情绪表达有困难,没有知心朋友可以诉说心事,常常觉得自己很孤单寂寞,周遭的人都在误解他,容易被激怒,而引发暴力。二、缺乏自信心,对别人的批评非常敏感,常感到害怕与焦虑,没有安全感,生气时情绪容易失控,而采取攻击的行为。三、在幼年时期,经常目睹父亲殴打母亲,因而学习到有争执时习惯先出手打人,而且容易将自己的粗暴殴打行为归咎于受害人。四、属权威性格,有强烈的大男人主义心态,常因害怕失去妻子,或以为妻子要背弃他时,就容易出手殴打妻子。五、对自己不满意,常更换工作,而且不知如何处理工作上的压力,常将自己无法纾解的精神压力或郁闷情绪,以暴力的方式发泄在妻子身上。
如果警方能了解到这一点,能正视婚姻暴力,对该名有明显暴力倾向
的父亲采取行动,或通过家庭问题支援单位安排他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及辅导,那么他就不会动辄以暴力解决家庭纠纷。警政单位及社会大众不能视婚姻暴力为“家务事”,且持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而将前来寻求援助的身心俱创的妇女拒于门外。毕竟,丈夫殴打妻子是一种暴力,也是一种伤人罪行,是不容姑息的。因此,警方应认真看待婚姻暴力的检举事件,不能等闲视之。
~南洋商报《言论版》2004.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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